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
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經濟壽命)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器設備、裝卸設備、倉儲設備、售氣及輸氣設備、模具設備、水電設備、冷凍設備、漁船設備、電腦通訊設備、試驗設備、污染防治設備、運輸設備、船舶設備、碼頭設備、飛航設備、辦公設備、營業器具(觀光飯店業適用、機具設備、遊樂設備、景觀園藝、租賃資產等)。 在台灣因為有不動產估價師法,因此對於
土地及房屋建築部份再另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處理。 而固定資產評價會採用:
- 成本法:重製/置成本法,其中的重製/置成本則會採
(1)直接法 (2)物價指數法 (3)重置計算法 (4)綜合估價法 (5)重量估價法 (6)類比估價法。 等方法衡量計算。
2.市場法:直接比較法、因素調整法、成本比率調整法、直接收購法。
3.收益法:現金流量折現法。
當價值確認後,對於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確認,坊間及會計業常會拿財政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做計算依據。但是若依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則會造成資產過分高估。主要是因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的編制是以國稅局課稅為目的,因此會考慮課稅的因素而把耐用年數拉長,藉以讓折舊費用降低,進而提高收益的認列。因此在耐用年數攤提時採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則必須再調整耐用年數,讓固定資產的實際耐用年數可以真實呈現。
由於固定資產評價主要是用於市場交易之參考,因此在實際操作上會建議修先採用市場法作為計算衡量依據,其次才為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