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回台的問題與對策

2019年2月開始,開曼群島Cayman及英屬維京群島BVI政府對於設立登記在此兩地之離岸公司,分別立法規定自2019年起,應符合在當地「從事實質經濟活動」之要求,造成其他免稅天堂的地區也陸續起而效尤。此一趨勢造成許多長期在海外發展的臺商,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再加上中美貿易大戰的因素,台商將海外資金回臺投資與運用即成為重要選項。

圖片來源: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台灣政府為了臺商可以順利將海外資金匯回返臺投資,在2018年12月7日核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也同時研議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資金匯回專法),惟新頒釋令與專法的舉證責任、稅負效果及資金運用彈性與限制有諸多差異。再加上開曼群島Cayman及英屬維京群島BVI政府對「從事實質經濟活動」之要求,也同時影響臺商之海外投資架構及資金運用,卻也造成需多規劃操作上的障礙與不便。

目前對於台商回台專法草案的架構及大方向對於匯回的資金仍保有相當的控管,草案中,對於享有稅率減半的實質投資部分給予一定程度的放寬。對於早期投資當初按部就班向投審會據實申報並在營業地納稅的台商來說,資金的匯回或許相對的代價與壓力較小。但是對那些未申報已行之有年,而且在海外擁有未曾課稅而且金額龐大之所得的企業而言,衡量目前的法令,還是會依據稅捐稽徵法§48-1執行,回台後要付出的代價恐怕不小!

因此不少藉由會計師先匿名諮詢,結果也是成效不彰!最終還是須面對賦稅的問題。但是不是沒有解決的辦法!只要是經由適當地規劃,不僅可以合法降低賦稅成本,甚至還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至於如何規劃,也歡迎大家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