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及碳權資產的衡量

當碳排放受到國際重視之際,對於溫室氣體的管控也逐日升溫。對於碳管理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種:減量目標、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效能標準、課徵碳費或碳稅。目前台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只有授權減量目標、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效能標準三個政策工具,對於課徵碳費或碳稅也正在規劃當中。相較於其他已經執行國家,台灣目前是相對落後,但也正在急起直追。本篇將針對如何去計算衡量對於企業所擁有的碳權資產進行簡介。

對於溫室氣體排放,常見主要依據為 ISO 14064-1 或 ISO 14067 兩個標準衡量。必須要先衡量企業每年的經濟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再減去因採取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或是國家核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後,剩下的部份再去計算碳費或碳稅。若是減除後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為負數,則形成碳權或是碳資產。此時這些碳權或是碳資產則可認列為資產並進行交易。

對於國家核定的碳排放量就不用贅述,接下來就談談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在 ISO 14064-1 的規範中,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為下列10項。

  1. 能源需求和使用之管理;
  2. 能源效率;
  3. 技術或過程改善;
  4. 溫室氣體捕集及封存於溫室氣體儲存庫;
  5. 運輸和旅行需求之管理;
  6. 燃料轉換或替代;
  7. 造林;
  8. 棄物減量;
  9. 使用替代燃料和原物料(AFR)以避免廢棄物掩埋或焚化;
  10. 冷媒管理。

其中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也是會產生溫室氣體排放,依據 ISO 14064-1 規定,也必須納入計算。

碳權資產的公式:

[(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 – 措施本身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或國家核定排放額度 – 企業本身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 × 單位碳費 = 碳權資產或碳稅

公式計算不複雜,因為複雜的是溫室氣體計算。除了請外部的認證公司外,未來中小企業也可以藉由自己的管理系統來達到計算衡量的目的,相關技術本公司將在12月公開。

圖片來源:綠色和平

減碳技術的導入與碳排放碳權管理 (五):碳權資產價值衡量

當導入減碳技術並且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後,接下來就可能產生碳權資產。對於碳權資產管理又是另一個課題。

一個通過驗證後的碳排放管理制度所產生的碳權資產收益,最長可以達10年。若是採用的減碳技術加大減碳力度,每年碳權資產將是呈現成長的趨勢。此時對於碳權資產每年的價值就必須重新計算,透過碳權資產的價值衡量,除了可以確認碳權資產價值外,還可以藉以檢視碳排放管理制度,給予適時的修正。

對於碳資產價值的衡量,主要來自兩方面。

  1. 原始既有之碳權資產
  2. 減碳技術導入後產生的碳權資產

原始既有之碳權資產,主要是由產業特性所產生。如造林業、綠色能源產業等,本身並不產生二氧化碳或是碳排放微乎其微,甚至本身就是固碳事業,因此每年就有相當可觀的碳權資產可供利用。例如造林業,透過樹木的種植,除了固碳之外之碳權資產外,尚有濾碳產生的碳權資產;綠電事業如水力發電,則是利用動能位差發電,不曾產生二氧化碳,因此同樣的電能基礎的碳權計算,就產生了碳權資產,甚至消費者也因此無須將其計入碳排放。

減碳技術導入後產生的碳權資產,主要是導入減碳技術後,扣除既有使用額度後所產生的碳權資產。透過定期對碳排放管理制度檢視減碳效益外,再透過鑑價技術針對碳權進行價值衡量。但是此時對於價值衡量時,就必須再針對減碳後的產生物處理扣除,方可確定該碳權資產價值。

因為在現階段的減碳技術中,對於減碳後的產生物,至少有90%無法有效再利用,就如同核廢料般,將成為另一個環保問題。

但是不可否認的,碳權資產將是一個必須注意的課題,衡量碳權資產價值,將會為企業帶來額外的效益與收入。

藉由減碳技術的導入,碳排放管理制度,碳資產價值衡量,三項到位才可為整個減碳流程創造最大效益。